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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光洲律師撰:生活法律(Ⅲ)—銀髮族的法律防身術

銀髮族,是社會上對於年長者的一種雅稱,但我國法律,就直接將年長者稱為「老人」,並以年齡來作為認定的標準,而依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,所稱老人,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,為表尊重,本文以下仍以「銀髮族」作為統一的稱謂。

對銀髮族來說,一般關注的焦點,大都在於如何維繫身心健康、落實日常生活照顧,以及提供經濟上的協助等幾個層面。不過,就筆者在實務上所見,其實銀髮族也時常會碰到以下法律上難解之題。

 

孩子不理我!】

案例一:

張先生是公務員,辛辛苦苦將孩子養育長大,並且薪水都讓他們出國唸書,沒想到,每一個孩子在外國結婚後,就根本對我不理不睬,太太過世後,我就是一個人孤單的在臺灣,已經快無法生活了,該怎麼辦?

古云:「羊有跪乳之恩,鴉有反哺之義」,因此身為萬物之靈的人類,似乎應該比羊與鴉更會孝順父母才是。但實際上,可能因為受經濟環境影響,或許遭配偶左右,竭心盡力養育數十載的孩子,到他(她)們羽翼豐滿時,卻將已逐漸喪失經濟能力老父母棄之不顧,並非罕見。

此時,囿於面子,父母可能都會先選擇忍耐,將苦水全往肚內吞。但其實,民法規定「直系血親相互間,負扶養義務」,而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又以「不能維持生活」為條件,因此,只要父母能提出如「低收入戶證明」或財產/所得清單等等文件,證明自己的確已經到了「不能維持生活」的程度時,就可以請求子女盡法律上扶養義務。

此外,依照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,若子女對有扶養義務的父母有以下幾種狀況:「一、遺棄。二、妨害自由。三、傷害。四、身心虐待。五、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。六、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,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,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。」時,可以通報主管機關(各縣市政府社會局)對子女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」最後,若子女故意遺棄父母,使父母連維持生存都有困難,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。

所以,案例一的張先生除了忍氣吞聲外,其實也可以考慮借重法律的力量與保障,來確保孩子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。

 

【拿到財產後就把我趕出門!】

案例二:王伯伯育有一男一女,退休後,名下有一筆不動產與存款,原本衣食無憂,但兒子表示要創業投資,希望父親能贊助,於是王伯伯瞞著女兒,就把不動產全部過戶給兒子,還繳了一筆不小的贈與稅,原本兒子說好只是拿房子去銀行貸款,讓王伯伯王媽媽可以繼續住,沒想到兒子拿到房子後,竟然表示自己打算把房子賣掉,請父母趕快搬出去,自己想辦法養自己,他是不負責照顧兩老了。

當孩子提出想要創業的請求,若父母有能力,應多少都會給予最大能力的資助,甚至將「老本」都拿出來給孩子用。然而,一旦孩子順利取得該筆財產或資金,卻反而將父母棄之不顧時,法律規定,受贈人(即:子女)對贈與人(即:父母)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,父母可以撤銷先前對子女的贈與(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),使本來就是父母的財產再度回到父母名下,避免人財兩失,晚景淒涼。

不過,因為父母一旦撤銷贈與後,恐怕會影響與該財產有關的經濟關係(如:一旦孩子又把房子出賣,對第三人如何保障等問題),因此,法律也規定,父母的撤銷權利,是必須在知道有可以撤銷的原因開始,一年內行使,超過一年不行使,就不能再撤銷了,此外,假設父母曾表示過願意原諒子女,也不可以在原諒之後又行使撤銷權。

所以,在案例二中,王伯伯對兒子這種一拿到房子就開始要趕父母親出去的行為,是可以考慮將原來將贈與給兒子的行為撤銷,不過,必須注意有沒有超過一年的期間,也不能對孩子表示願意原諒,因為這都會讓王伯伯不能再撤銷贈與。最後需提醒的是,撤銷贈與可能牽涉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,仍建議請教專業法律人員較為妥適。

 

【如何留一點老本?】

案例三:李先生與李太太育有三名子女,因經商有道,故名下有不少不動產與存款、股票、基金等財產,為避免過世後繳納龐大遺產稅,故打算將所有財產逐年贈與給所有孩子,但又聽到一些朋友將財產都給孩子後,反而要央求孩子照顧的窘境,他們如何避免自己落入這種境遇?

在上一個案例中,父母對於不盡扶養義務的子女,固然可以利用撤銷權來保障自己,但行使撤銷權的前提,是已經發生了「子女不扶養父母」的不幸結果,那有沒有一種可以讓父母既可以交出財產,但卻仍可繼續享有財產利益的制度呢?

有的,就是「信託」。所謂信託,就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移轉給受託人,使受託人名義上成為財產的所有權人,受託人向父母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後,便依照信託內容來管理、處分信託財產,並將管理或處分後的利益交給受益人的制度(信託法第1條)。

信託的種類很多,例如約定由受託人把父母原有的財產逐年移轉給子女,並同樣逐年以信託財產收益來支付父母的生活費用。此外,對於父母身故後可以領取的保險金,也可以用信託方式將保險金應如何管理使用約定清楚,避免數額龐大的保險金一下子被子女花用殆盡;更可在遺囑中約定,當父母過世後,要將遺產交付信託管理,使孩子無法一下子全部繼承父母的財產,而是逐年取得,一直到孩子成年為止。此外,對擁有不動產的父母,也可利用不動產管理信託,將房子交給受託人進行出租管理,再按照契約決定租金如何使用及未來房子要怎麼處理。

在信託的保障下,首先可避免父母過早將財產全數給孩子所可能產生的弊端,其次則可以讓父母財產進行名義上的移轉,達到降低甚至免除贈與稅及綜合所得稅,並可避免該財產遭強制執行(信託法第12條)。

因實務上從事信託業務的,絕大多數仍是銀行(信託部),因此,各銀行針對信託契約的訂定、管理及修改等,均規定不同比例的收費標準,有些銀行甚至規定財產需達一定數額(如:300萬元)才願擔任受託人,故有意尋求信託管道者,可多詢問、比較,再選擇適合自己財產內容與父母子女關係的信託方式。所以案例三中的李先生與李太太,可至各家銀行的信託部詢問,就其現金、股票與不動產,應如何辦理信託,使自己晚年生活獲得確保,並也可將財產分批而非一次移轉給孩子。

 

【怎樣寫遺囑?】

案例四:陳先生育有一子三女,打算將所有不動產在過世後都給兒子,因此,利用上老人學苑學習到的電腦技能,在網路上找到遺囑的範本,修改了一下,列印出來之後簽上自己的姓名,請問,這份遺囑有沒有效力?

遺產究竟是一份「天上掉下來的禮物」還是「理所當然就是我的」,在繼承人間常有完全不同的認知,所以「誰該拿多少?」就是繼承人間最大的一個爭執點。因此,在生前就將遺囑寫好,使財產能夠得到明確的分配,不啻為避免日後兒孫糾紛不斷的一種好方法。

根據法律規定,遺囑必須依照一定方式來作,否則就無效。一般人最常使用的,是「自書遺囑」與「公證遺囑」,前者就是自己書寫,後者則可以帶二個以上的證人去請公證人書寫。後者因為有公證人在場,所以會發生問題的可能性較低,但製作自書遺囑時,則需注意必須由本人書寫全文,簽名,並註明年月日,如有修改,也要註明塗改的處所與字數,才會有效(民法1190條)。

此外,雖然財產都是被繼承人的,但為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,法律規定有「特留分」制度,也就是遺產無論如何分配,都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給每一個有繼承權利的人,不能將所有財產全部給一個特定繼承人。

因此,案例四中,陳先生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的遺囑,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,不符合「自書遺囑全文」的法律規定,遺囑無效。此外,陳先生將不動產全部給兒子的內容,也可能與民法特留分的規定抵觸,最後在書寫此種遺囑時,事先請教法律專業人員意見,避免雖有製作遺囑,卻因與法律規定不符,仍留紛擾予後代子孫。

 

【結語:上帝才是最好的依靠】

當銀髮族們奮鬥、勞碌一生後,若再因扶養與財產分配問題與子女有所衝突,實在是情何以堪。因此,期待能藉由本文所提的種種法律防身術,達到事前預防,事後彌補的效果。不過縱使有法律來防身,那掌管萬有並能改變人心的神,才是我們最終與真實的倚靠,因此,倘若遭遇此種困難,除尋求法律協助外,更應向上帝呼求祈禱,祂才是最好的倚靠!

(本文曾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,感謝論壇報同意轉載,若有任何轉載、引用,請註明出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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